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东至县路驰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738441元,款项直接汇入***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号:62×××20);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2元(原告已预交5646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承担868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承担25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本院交纳,该款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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