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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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普诚舜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鸿发危旧房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平坝鼎力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期内欠息32863.03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75‰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贵阳鸿发危旧房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本金及截至2018年3月22日的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坝鼎力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73.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873.77元,由被告***、贵阳鸿发危旧房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