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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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1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均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1)。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3.87元,由原告***负担2502.39元,被告***负担17427.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1394.18元;重新鉴定费82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