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山西浩海正恒康复器具有限公司
乡宁县鑫乐汽修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4960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144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共计120500元(其中医疗费1万元已预付,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原告***的其余损失638441.02元,由被告***承担50%即319220.51元(已预付94840.05元),剩余319220.51元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车辆修复费用27190元。

四、上述二、三项折抵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7190.46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乡宁县鑫乐汽修厂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8.3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2564.16元,被告***负担2564.16元;案件反诉费239.87元(反诉原告***已交纳),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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