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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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恒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市永大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京海商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代偿款50203594元;并自2017年5月22日起,以5020359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山东淄博恒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主债权4000万元范围内、***、***在主债权50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淄博恒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571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