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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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平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交付坐落于平湖市××路××号××室××室办公用房及平湖市城南东路416号、418号商业用房; 二、被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平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交付坐落于平湖市朝阳嘉苑2幢2单元702室住宅房并向原告提供该小区地下停车位1个,如被告不能提供停车位,则应赔偿原告该停车位的相应折价款55000元; 三、被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平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交付坐落于平湖市佳美雅苑1单元801室及平湖市××单元××室××房,并向原告提供该小区地下停车位2个,如被告不能提供停车位,则应赔偿原告该停车位的相应折价款每个85000元; 四、被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办公楼外墙差价款1284元、房屋面积差价款403229.52元,合计404513.52元; 五、被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过渡费246028元; 六、案件鉴定费36500元,由原告平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16500元,由被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20000元,上述鉴定费均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承担的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7元,由原告平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9900元,由被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负担148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