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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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即“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数额,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出质的第三人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5%的股权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数额,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出质的第三人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18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数额,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出质的山东新天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数额,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出质的山东新天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18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最高额100000000元范围内,对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欠付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立案之日,债务数额为代偿款项682420.93元及违约金(以682420.9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变更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第三人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7.1元,由***、***、***、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000元,由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4.2元,由***、***、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