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市奥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市奥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00000元及滞纳金(该滞纳金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本判项确定的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周口市奥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