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1142.38元及利息(以251142.3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计25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