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长投兰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秭归县兰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投兰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秭归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户(开户行:建行秭归县支行,账号:42×××07)交纳被毁坏林地植被生态修复费用2824697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村民委员会、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秭归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户(开户行:建行秭归县支行,账号:42×××07)交纳被毁坏林地植被生态修复费用1210584.5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所有被执行人对毁坏林地植被生态修复费用的总额4035281.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秭归县兰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投兰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70%的责任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服务功能损失费,其标准按351935元/年计算,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植被生态修复费用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后顺延一年;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村民委员会、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按照30%的责任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服务功能损失费,其标准按351935元/年计算,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植被生态修复费用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后顺延一年。上述款项限三日内交纳至秭归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帐户(开户行:建行秭归县支行,账号:42×××07)。上述所有被执行人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的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鉴定评估费10.55万元,湖北长投兰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10万元,下余0.55万元系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垫付,由秭归县兰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投兰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村民委员会、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四、本案执行费56902元,由秭归县兰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投兰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村民委员会、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