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东石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东石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吊装服务费人民币1173760元;承担以服务费117376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内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东石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00元,由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