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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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浪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止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