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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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11月1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5250000元、利息344525.04元,罚息1083390.6元,复利20930.07元。自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确定(贷款执行利率以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三个月期限档次为定价基准利率加6.4%,利率为浮动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利率调整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月的对应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因本案收取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金额。 二、被告中山市*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14000元。 三、被告中山市*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广东省中山市************、广东省中山市************、广东省中山市**************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分别为: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742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743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737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731号】以及被告***名下的广东省清远市*****假日半岛K区二期翠山湖畔三片二街28号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为粤(2016)清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22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0213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