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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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河南鼎慧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舞阳县舞泉第二粮库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舞阳县舞泉第二粮库房屋损失105910.2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舞阳县舞泉第二粮库评估费5500元。 三、驳回原告舞阳县舞泉第二粮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