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香河县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香河县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2018.9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原告***负担2996元,被告香河县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