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3.(2020)11359高军诉江苏大汉、李峰民间借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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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大汉建设事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2015年5月30日借据中50万元借款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16年12月3日借据中60万元借款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15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30915元,由***负担14740元,江苏大汉建设事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75;二审案件受理费66530元,由***负担29480元,由江苏大汉建设事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