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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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市高新区宏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5231.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25890.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3020元,与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560元相折抵,原告***应返还被告***25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106元,由被告***负担23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