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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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费用316562.3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交强险无责赔偿费用12100元; 三、被告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停运损失、鉴定费共计8216.84元(品迭已支出费用5000后,还应向原告***支付3216.8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3000元,原告***承担7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