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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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六安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9263.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7853.55元,合计87117.1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已预收1174元),减半收取计1174,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794元,由***负担205元,由***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