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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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2731.65元; 二、被告***、济南市金凯玻璃有限公司、鲁中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3元,由原告***负担5800元,被告***、***、济南市金凯玻璃有限公司、鲁中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463元;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济南市金凯玻璃有限公司、鲁中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