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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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医院 徐州常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象柱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赔偿原告***、***、***、***615691.83元(此款汇入睢宁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睢宁县人民法院,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二、被告合肥象柱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76867.7元(此款汇入睢宁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睢宁县人民法院,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与被告合肥象柱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元,评估费12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390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原告负担1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