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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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164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借款人民币80万元自2016年9月28日起,借款人民币41万元自2016年9月30日起,借款人民币342500元自2016年12月8日起,借款人民币463947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借款人民币1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上述各笔借款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731.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为人民币53731.37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4355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17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