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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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揭西县肇昌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西县医药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揭西县肇昌工贸有限公司13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付)。 二、原告揭西县肇昌工贸有限公司付还被告揭西县医药总公司房屋租金157500元,该款从被告揭西县医药总公司返还原告揭西县肇昌工贸有限公司的款项中扣除。 三、驳回原告揭西县肇昌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37元,由原告揭西县肇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1665.88元,被告揭西县医药总公司2027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