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楷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楷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万元; 二、湖北楷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租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元(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湖北楷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