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雄石桩煤业有限公司
巧家县凉坪煤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镇雄县石桩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巧家县凉坪煤矿有限公司、***设备转让款共计人民币9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巧家县凉坪煤矿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4元,由被告镇雄县石桩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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