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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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支付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垫付谢全富的财产损失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垫付谢全富的死亡赔偿款等31301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垫付柯于清的治疗费等各种费用56717.85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承担372.3元,被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68.7元(被告应承担部分已由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垫缴,由被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