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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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货款2,142,772.90元; 二、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因安装所购设备损失的监理费75,200.00元、设计费105,500.00元、专用阀门货款376,102.00元、设备安装费1,009,725.00元、电费12,759.39元、配件费5,099.50元、物联网费69,865.00元、人员工资543,891.37元,五险一金支出79,281.24元,合计2,277,423.50元; 三、驳回原告吉林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