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玺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玺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租赁费,合计2186314元。

二、驳回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9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9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负担2000元,被告成都玺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69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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