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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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56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元;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521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415元、鉴定费1880元,共计2295元,由原告***负担459元,被告***负担1377元、被告***负担459元(原告已缴纳,***、***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