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穴兴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锦盛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武穴兴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锦盛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模具款73000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和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被告武穴兴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该院银行账户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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