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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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9)沪02民终785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本院(2019)沪02民终78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上海中科深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州市乐历贸易有限公司价款8,374,082元; 四、上海中科深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广州市乐历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其中以8,241,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3日起算、以32,83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43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615.86元,再审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中科深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