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原告孟祥河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撤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呼玉山、谢景峰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孟祥河尚欠工程款1,138,710.0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呼玉山、谢景峰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孟祥河尚欠工程款707101.0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49.59元,呼玉山、谢景峰、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3051.36元,孟祥河负担7198.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8.39元,由呼玉山、谢景峰负担10871元,孟祥河负担4177.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