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原告孟祥河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撤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呼玉山、谢景峰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孟祥河尚欠工程款1,138,710.0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呼玉山、谢景峰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孟祥河尚欠工程款707101.0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49.59元,呼玉山、谢景峰、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3051.36元,孟祥河负担7198.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8.39元,由呼玉山、谢景峰负担10871元,孟祥河负担4177.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7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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