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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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广发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2019年2月11日前的复利为22406.23元、罚息为339816.94元;自2019年2月12日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双方《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贵州广发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706元,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由被告***、贵州广发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908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