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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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6130元及利息(其中从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以本金18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息,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以本金18万元按照月利率12‰计息,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以本金176400元按照月利率12‰计息,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以本金172800元按照月利率12‰计息,2016年9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6130元按照月利率12‰计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由被告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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