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
贵州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与被告***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07年住消借105号”的《中国银行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9578.45元及至2019年9月6日的利息3493.98元、罚息4529.43元;2019年9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07年住消借105号”的《中国银行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该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贵州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9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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