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937.71元、利息69048.2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应收费用11376.03元,合计104361.99元,并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再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1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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