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吉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吉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烟台分行福山支行37×××48的银行账户4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