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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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 宣城市圣高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圣高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4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二、被告宣城市圣高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圣高电子有限公司2#厂房工程款29802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宣城市圣高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圣高电子有限公司1#厂房及附属工程工程款840385.87元及利息6729元; 四、原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工程款1138405.87元对宣城市圣高电子有限公司1#、2#厂房及附属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原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被告宣城市圣高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