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双珠胶业有限公司
贵州华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贵州华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双珠胶业有限公司货款237290元及违约金(以2372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23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贵州华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双珠胶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贵州双珠胶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4元,由贵州华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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