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山地平线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 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3 一、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昆山地平线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0140.5元、违约金21863.6元,共计152004.1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昆山地平线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