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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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九域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法贝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法贝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九域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绍兴市法贝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九域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绍兴市法贝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九域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5820.85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原告浙江九域窗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中的代偿款2145820.85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向被告绍兴市法贝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各按五分之一的比例分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浙江九域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3元,减半收取计13071.5元,由原告浙江九域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1.5元,由被告绍兴市法贝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