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825执236号之七 被执行人:崔传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传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传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1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朋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