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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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潍坊大华恒安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 安丘市安鑫企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对被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黄山西街南侧,使用面积为300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安国用(2006)第322号]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潍安房权证市直自管字第××号)、坐落于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黄山西街南侧4#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在享有的破产债权10067291.67元的最高额10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潍坊大华恒安管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享有的被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10067291.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大华恒安管业有限公司负担40900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