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保全结果和期限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和期限通知书

(2021)桂0902执保297号

申请人董利声与被申请人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280000元,本院作出(2021)桂0902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和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及其风险等情况告知如下:

一、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院许可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对本案查封、冻结控制的保全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损毁、拍卖、变卖、抵押、质押、留置、使用、租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注册商标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继续查封和轮候保全、预查封的期限同前述规定。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声明:

本人已经收到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及其保全依据,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及其风险。如对本案保全结果有异议,将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如需继续申请保全,我方将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造成保全财产过期自动解封或不能续封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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