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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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辛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辛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664.50元(截至2019年10月12日,含复利、罚息)及自2019年10月1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辛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费90000.00元; 三、被告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辛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辛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703201900860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68.00元减半收取38434.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633.00元,由被告山东辛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80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山东辛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辛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及保全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