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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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新2922执保440号 巩伟胜,巩志刚: 申请人巩伟胜与被申请人巩志刚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案受理执行后,于2020年12月10日向温宿县农业银行送达查询存款通知书,经查询,被申请人巩志刚在温宿县农业银行没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该执行保全情况告知申请人巩伟胜,申请人对该执行保全情况表示认可。故本案即依法按照无标的物可供保全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温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