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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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1,133.44元及滞纳金(自2017年10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