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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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承保的×××号小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内赔偿***216,310.6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负担4544元,由***负担94元。鉴定费2000元,由***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