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绿能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绿能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9780元; 二、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绿能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利息48274.25元。从2019年8月2日至货款付清为止的利息,以609780元为基数,按年息4.75%予以计算;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绿能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合计658054.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绿能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付清,逾期不予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853693.4元,判决给付标的658054.25元,占争议标的的77.08%,案件受理费12336.94元(原告乌鲁木齐绿能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绿能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27.63元,由被告***负担9509.31元。公告费390元(原告乌鲁木齐绿能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