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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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祁县忠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被告负担2150元,原告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